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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70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楊倩蘋
被告
阿里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11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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