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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11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陳雅芬
被告
磐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曉玲
訴訟代理人
黃紹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參拾貳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承接各公司行號之網站製作為業務,並外包由原告負責設計及製作,嗣原告完成如附表所示工作後,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未付金額欄所示報酬,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未給付,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680元等情,業據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站規劃建置合約書、企業網站建置委託書、訂購單、E網通智慧型網站平台訂購契約書、訂購單、匯款紀錄為證(見司促卷第11至52頁),此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定有明文。足見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其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且工作期間、工作報酬金及其計算方式之約定,非承攬契約成立之點,故兩造就上開各點,雖未以書面約定,亦不礙承攬契約之有效成立。依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本件被告將如附表所示網頁製作之工作,交由原告設計及製作,並約定於工作完成後,依比例給付報酬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上揭說明,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工作,雖未以書面約定,仍成立承攬契約。被告抗辯兩造間非承攬契約云云,並不可採。

㈡被告雖辯稱如附表編號6所示工作因後續程式設計師即訴外人賴春秀有加價6,000元、5,500元,應予扣除云云,惟被告就此部分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何況,被告自承之前亦未就該加價部分與原告討論報酬扣抵方式(見本院卷第222頁),其單方擅予扣除,自無理由。

㈢被告復辯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工作,因客戶未完成校稿且未上線,故未發放尾款,原告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云云,然此經原告否認,且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並未約定被告所指前揭事項,被告所辯,委無可採。而原告既依約完成如附表所示工作,依上開規定,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是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未付金額欄所示報酬,應屬可採。

㈣次按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127條第7款、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成立承攬契約後,原告均依約完成承攬工作並交付予被告,是原告對於被告之承攬報酬請求權自此時起即可行使。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工作,被告已分別於如附表付款日期欄所示日期支付收款金額欄之報酬,而未付金額欄之報酬部分,原告主張其分別於:⑴民國107年8月13日、11月13日、12月11日向被告催討如附表編號1、2所示工作之報酬;⑵108年11月11日、109年3月12日、8月10日、110年2月8日向被告催討如附表編號3所示工作之報酬;⑶111年12月12日、112年7月10日向被告催討如附表編號4所示工作之報酬,有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22至129頁),然原告迄至114年2月27日始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有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5頁),是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4未付金額欄所示之報酬請求權,顯已逾2年時效而消滅,被告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應認有理。

㈤原告雖主張被告於113年8月7日另案調解時表示願意處理云云。惟按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必須債務人為承認時已知時效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始可認為其有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若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對於其得享受時效利益之事實尚無所悉,其所為之承認,自無從推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判決意旨參照)。縱能證明被告曾於113年8月7日表示願意處理,然無事證足證被告當時知悉原告之2年請求權時效業已完成之情,則其所為承認債務之行為,即無從推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況依被告所述(見本院卷第221至222頁),其於債務時效完成後,雖有應原告之要求就該債務進行磋商,惟兩造就被告償還之金額、內容、範圍均未確定,自難謂契約成立,尚難以被告有表示願意處理,即認其以契約承認債務,而有默示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原告徒以被告於時效完成後,願意處理債務,即謂被告已拋棄時效利益云云,洵非可採。

㈥再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被告抗辯訴外人昌岳國際商行(下稱昌岳商行)於112年3月20日簽約之工作,被告已給付原告15,000元,然原告收款後未履行製作,應扣回款項,故主張該15,000元應與原告本件請求之報酬金額抵銷云云,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之,且依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亦查無兩造有就昌岳商行之報酬金額討論後續處理內容,則被告主張其對原告有上開15,000元之債權請求權,是否真實,尚屬有疑。是以,被告並無從依據上揭法律規定,就原告所得請求之報酬債權為抵銷抗辯之餘地。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之債務,係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在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始負遲延責任。原告雖主張兩造於114年2月17日協商未果(見司促卷第7頁),然迄今仍未見其提出協商內容,及經其催告而被告未為給付之證據為證明,難認原告所指協商確實有送達被告而生催告效力,是以本件原告僅得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而不得請求自較前之114年2月17日起算遲延利息。本件支付命令係於114年3月2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109頁),是原告所得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1日起算,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5至8未付金額欄所示之報酬19,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簽約日期 案件名稱 製作內容、備註 案件金額 外包金額 付款日期 收款金額 未付金額 1 103年3月18日 雙新國際有限公司  250,000元 87,500元 103年4月10日 35,000元        104年1月12日 35,000元          17,500元 2 105年8月10日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 RWD改版 78,000元 27,300元 105年8月10日 10,920元          10,920元         5,460元 3 108年6月23日 捷創實業有限公司 客製-程式:峻芳 120,000元 48,000元 108年7月1日 19,200元     本來35%,改成40%   108年9月10日 19,200元          9,600元 4 111年6月27日 台灣智能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裝:30,000元,加購:15,000元(60%) 45,000元 15,000元 111年7月12日 15,000元     春秀報價6,000元  5,400元   5,400元    (15,000元-6,000元)×60%=5,400元      5 111年10月15日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套裝:15,000元,加購:15,000元(60%) 30,000元 7,500元 111年12月12日 7,500元     春秀報價8,000元  4,200元   4,200元    (15,000元-8,000元)×60%=4,200元      6 112年11月25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 30,000元(ez123全額)×50%(小雅部分)=15,000元 250,000元 27,000元 111年12月12日 27,000元     20,000元(ez123版型)×60%(小雅部分)=12,000元         15,000元+12,000元=27,000元         春秀報價184,000元  9,600元   9,600元    (200,000元-184,000元)×60%=9,600元      7 112年3月31日 韋田有限公司 E網通商城版:40,000元,加購:15,000元(60%) 55,000元 22,500元 112年4月11日 22,500元     套裝30,000元×50%=15,000元         首頁10,000元×75%=7,500元         春秀報價10,000元  3,000元   3,000元    (15,000元-10,000元)×60%=3,000元      8 112年4月27日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網通企業版:25,000元,加購:20,000元(60%) 45,000元 15,000元 112年5月10日 15,000元     套裝15,000元×50%=7,500元         首頁10,000元×75%=7,500元         春秀報價15,000元  3,000元   3,000元    (20,000元-15,000元)×60%=3,000元      合計        68,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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