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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1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子達
被告
廖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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