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1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訴訟代理人
黃勝暉
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被告
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21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