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176號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儀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暉
- 訴訟代理人
- 周芠薈
- 被告
- 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英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21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