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0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詹小萍
- 訴訟代理人
- 胡建越
- 被告
-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3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