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302號
- 原告
- 黃娟娟
- 被告
- 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私法人,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原告起訴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