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406號
- 原告
- 傅承國
- 被告
- 陳玉山 住○○市○里區○○路00○0號(已離境,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小字第3406號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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