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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雅婷楊雅婷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嚴偲予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告
李瀚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小字第358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2時04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6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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