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小字第3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楊雅婷、楊雅婷
-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嚴偲予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住同上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李瀚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小字第358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2時04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6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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