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603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訴訟代理人
- 賴家雯
- 被告
- 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
- 被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豊軒(原名陳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