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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6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謝馥羽
被告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08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寄存送達於豐原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4年8月31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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