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朱維華
- 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燕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654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被 告 羅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67元,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2日與原告簽訂金融融資顧 問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委託原告協助被告處理貸款相關事宜,然原告開始為被告蒐集、整理資料並著手規劃貸款方案,並送件至合適之金融機構後,被告竟失聯、不配合辦理貸款,導致系爭契約無法圓滿完成,被告所為已違反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原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9條,向被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45,000元(計算式:欲申貸金額30 萬元×15%=45,00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爰 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及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金融融資顧問合約書、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4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雖因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自認,惟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核屬有據。 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而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固有主張其於受委任後立即開始為被告蒐集、整理資料並著手規劃貸款方案,並送件至合適之金融機構後,被告竟失聯、不配合辦理貸款,導致系爭契約無法圓滿完成,依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5,000元等語,然查,原告受委任後至契約終止時僅過數日,且其服務內容並非繁雜,亦不需支出或耗費高額成本。況且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2項之約定原告縱使完成服務,其服務費亦僅「被告實際貸款金額12%」,非以被告欲申貸之金額為計算標準,是本院審酌上開事實,暨考量原告所受損害非鉅及社會經濟狀況,認系爭委任契約第9條約定之違約金45,000元核屬過高,應酌減為5,000元,始為相當,則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元,及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兩造依其勝敗之比例分擔,命由被告負擔167元,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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