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978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堂
- 被告
- 郭麗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1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2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