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308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雅
- 被告
- 陳威廷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0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註--賠償金額計算式零件折舊後26,560元+工資7,505元+烤漆10,144元=44,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