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陳忠榮
- 法定代理人劉自明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志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楊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5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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