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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5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趙薏涵

原告
顏琬倩
被告
吳俊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13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19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4日15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 ,沿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外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河南路2段340號前時,因行駛操控不慎而打滑至對向車道之車即由原告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造成系爭車輛毀損,使原告受有支出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2,433元(含工資1萬4,324元、零件3萬8,109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2,433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現場圖、現場照片、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廠估價單、行車執照、系爭車輛照片、駕駛執照、友裕汽車有限公司委修估價單、中部汽車服務明細表、統一發票、光碟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21至39、51至63、95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並經本院調取本件事故之調查卷宗查閱屬實(見本院卷第67至8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就此部分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對原告上開之主張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被告因駕駛車輛之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被告並無已盡相當注意之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為5萬2,433元(含工資1萬4,324元、零件3萬8,109元),其中零件費用應予折舊後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為非運輸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故已逾耐用年數之系爭車輛仍有相當於新品資產成本百分之10之殘值。而系爭車輛自106年10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2頁),迄至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3年5月24日,實際使用期間已逾5年折舊年數,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811元(計算式:38,109×1/10=3,811;小數點以下4捨5入),再加計工資費用1萬4,324元,則系爭車輛之維修必要費用為1萬8,135元(計算式:3,811+14,324元=18,135)。是本件原告得向被告請求1萬8,135元之損害賠償,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萬8,13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被告負擔51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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