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839號
- 原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妹蘭
- 被告
- 卓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戶籍遷至臺中○○○○○○○○,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所為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小字第48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戶籍遷至臺中○○○○○○○○,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所為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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