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唐念華
-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卓明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839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卓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戶籍遷至臺中○○○○○○○○,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所為 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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