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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劉登峰
訴訟代理人
李新龍
被告
陳子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4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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