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45號
- 原告
-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訴訟代理人
- 劉登峰
- 訴訟代理人
- 李新龍
- 被告
- 陳子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4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