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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李立傑

  • 當事人
    田育瑋黃成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59號 原 告 田育瑋 被 告 黃成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27號),原告 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306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 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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