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張清洲
- 原告林鴻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505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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