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雷鈞崴
- 當事人復盛股份有限公司、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69號 原 告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亮箴 訴訟代理人 姚翔文 周敦筠 被 告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8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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