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69號
- 原 告
-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亮箴
- 訴訟代理人
- 姚翔文
- 周敦筠
- 被 告
-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8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