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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69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雷鈞崴

原 告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亮箴
訴訟代理人
姚翔文
周敦筠
被 告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8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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