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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薪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君緯 被 告 薪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福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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