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73號
- 原告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訴訟代理人
- 戴士強
- 被告
- 謝忻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