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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告
謝忻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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