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建小字第11號
- 原告
- 聖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展
- 被告
- 官翔翌即王爺王肉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建小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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