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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即

原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恩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請上訴人本於處分權自行斟酌是否正確之聲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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