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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忠城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寶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黃汶茜律師

一、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創得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8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楊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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