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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德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銘
被告
黃宸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竹縣○○鎮○○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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