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陳嘉宏
- 當事人蓮發機械起重有限公司、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 原 告 蓮發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曜榮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廖國豪律師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簡附民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而被告為抵銷之抗辯,以他訴訟即被告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以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而該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4 年度簡附民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承前所述,本件 訴訟之裁判,應以前開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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