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
- 原告
- 蓮發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曜榮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國豪律師
- 被告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民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誠律師
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簡附民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而被告為抵銷之抗辯,以他訴訟即被告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以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而該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4年度簡附民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承前所述,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前開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