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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陳嘉宏

  • 當事人
    蓮發機械起重有限公司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 原 告 蓮發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曜榮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廖國豪律師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簡附民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而被告為抵銷之抗辯,以他訴訟即被告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以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而該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4 年度簡附民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承前所述,本件 訴訟之裁判,應以前開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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