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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秉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乃仁
被告
鼎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彭秀梅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9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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