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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雅婷

上訴人
即原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偵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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