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王芝雅
被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又依照兩造所簽訂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36條第2項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消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