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10號
- 原告
- 王芝雅
- 被告
-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甫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又依照兩造所簽訂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36條第2項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