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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1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陳晋豪
被告
光立方Cuberay(新旭科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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