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16號
- 原告
- 陳晋豪
- 被告
- 光立方Cuberay(新旭科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