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17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洪欣瑜
被告
三重宙體適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6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消小字第1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消費糾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