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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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蔡在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柳陳安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