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消小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丁兆嘉
- 法定代理人呂字晟
- 原告王宥承
- 被告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63號 原 告 王宥承 被 告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字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淑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消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