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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王宥承
被告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字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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