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13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張麗娟
訴訟代理人
蔡政潔
被上訴人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被上訴人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消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