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淑卿
- 訴訟代理人
- 吳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之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