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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楊淑惠
被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敬誠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承攬之工作物完成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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