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蔡佳宏、陳薇涵
- 原告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訴訟代理人 廖瑋博 被 告 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薇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61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22日簽訂AWS附加服務契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AWS雲端運算服務予 被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應於月結後15日內支付相關服務費用至債權人指定帳戶,惟被告於113年6月迄今均未依系爭契約給付服務費,至今已積欠原告124,611元尚未給付 。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為其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中陳稱「是項債務尚有爭執且非比單純」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AWS附加服務契約書、電 子發票、帳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其雖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中陳稱「是項債務尚有爭執且非比單純」等語,然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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