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80號
- 原 告
-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宏
- 訴訟代理人
- 廖瑋博
- 被 告
- 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薇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61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22日簽訂AWS附加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AWS雲端運算服務予被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應於月結後15日內支付相關服務費用至債權人指定帳戶,惟被告於113年6月迄今均未依系爭契約給付服務費,至今已積欠原告124,611元尚未給付。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為其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中陳稱「是項債務尚有爭執且非比單純」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AWS附加服務契約書、電子發票、帳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其雖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中陳稱「是項債務尚有爭執且非比單純」等語,然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