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29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秋菊
訴訟代理人
林俊龍
被告
伊汎妮美學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沛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8324元,及其中新臺幣23萬813元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另新臺幣3萬7511元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伊汎妮美學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2月24日邀同被告廖沛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到期日為117年2月24日,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72%)加碼年息0.575%計算,如逾期清償並應加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詎被告自113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26萬8324元未為清償,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