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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王思淵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被告
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沈緯程
訴訟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複代理人
柯秉志律師
被告
劉字牟
被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水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受 告 知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訴 訟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列被告劉字牟為被告兼被告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嗣發現被告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沈緯程,而更正沈緯程為被告兼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就被告劉字牟部分並未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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