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48號
- 原告
- 王思淵
- 訴訟代理人
- 紀孫瑋律師
- 被告
- 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沈緯程
- 訴訟代理人
- 歐優琪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秉志律師
- 被告
- 劉字牟
- 被告
-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水樹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俊杰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受 告 知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訴 訟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列被告劉字牟為被告兼被告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嗣發現被告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沈緯程,而更正沈緯程為被告兼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就被告劉字牟部分並未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