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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俊螢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浿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6,930元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37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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