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9號
- 原 告
-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仁佑
- 訴訟代理人
- 陳沛緹
- 被 告
- 邑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45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迄未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