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41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張國興
被告
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缴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臺中簡易庭收文收 狀查詢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