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嘉宏

上訴人
即被告
朱美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博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雄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萬曉娟 址同上

魏道明

上列聲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4年7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4年7月24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4年7月2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