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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陳學德

  • 原告
    范塏暘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文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范塏暘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 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文希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經被告異議後,追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8869元,合計為181萬92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1萬9275,應繳裁判費2萬279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7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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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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