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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80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范塏暘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

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文希有限公司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經被告異議後,追加請求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3萬8869元,合計為181萬92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1萬9275,應繳裁判費2萬279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7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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