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917號
- 原告
- 林佳欣
- 訴訟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
- 被告
- 高敏夫
張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高敏夫、張智傑住所均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