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04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成法
- 被告
- 林柏男
- 訴訟代理人
-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85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5,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及依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