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
- 原告
- 黃尉愷
- 被告
- 兆墩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而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既判力,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有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161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661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甲執行事件)及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9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乙執行事件)之債權金額及是否存在。經查,乙執行事件係受甲執行事件囑託執行,甲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22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丙執行事件)債權憑證,該債權憑證記載:「執行名義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2年度中小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件。」、「執行名義內容及聲請執行金額:㈠債務人(即原告)應給付債權人(即被告)新臺幣1055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對無訛。原告就命其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復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