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

確認債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黃尉愷
被告
兆墩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而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既判力,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有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161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661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甲執行事件)及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9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乙執行事件)之債權金額及是否存在。經查,乙執行事件係受甲執行事件囑託執行,甲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22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丙執行事件)債權憑證,該債權憑證記載:「執行名義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2年度中小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件。」、「執行名義內容及聲請執行金額:㈠債務人(即原告)應給付債權人(即被告)新臺幣1055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對無訛。原告就命其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復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