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293號
- 原告
- 周瓊珠
- 被告
- 丁耕原即丁箕原之繼承人
- 被告
- 丁竺原即丁箕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丁箕原之全體繼承人住址在臺中市,惟經本院於114年6月6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1902號命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丁箕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被告丁箕原之繼承人丁耕原住居所在新北市、繼承人丁竺原及被繼承人丁箕原生前最後設籍住所均在臺北市,有原告提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非本院之轄區,原告復未舉證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