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321號
- 原告
- 梁忠義
- 被告
-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展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